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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越诉被告王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越,王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4民初第429号原告陈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经商,茶陵县。被告王六生,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茶陵县。原告陈越诉被告王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剑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越、被告王六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越诉称,2009年上半年,被告通过朋友介绍,以搞沙场为名邀我入伙,一起搞沙场,原告出于朋友的信任,当即打款7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拿到钱后,没有作什么投资,而是挪作他用,经原、被告协商,将70000元投资款转变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许诺年底归还,但被告一直未偿还。2016年1月28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讨,被告表示一个月后偿还,并当场写下欠条,至今被告并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70000元及催讨债务的差旅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1月28日陈越给王六生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70000元整。被告王六生辩称,1、被告拿的70000元钱不是在原告手上拿的,是从被告妻子的叔叔(罗炽威)手上拿的现金,罗炽威是从原告那里借的钱。2、2016年1月28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原、被告及罗炽威三个人谈好,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两年内还70000元给原告。3、当时一起合伙办沙场我没有直接的决定权。被告王六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符合证据要件,且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2009年上半年,原告陈越与被告的叔叔罗炽威商定一起在被告王六生那里入股搞沙场,原告陈越和被告的叔叔罗炽威两人一共投资14000元,原告投入70000元,后原告陈越将此款以现金形式在罗炽威家里交给被告王六生。后合伙投资搞沙场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原告陈越遂向被告王六生催讨70000元投资款,后原告陈越、被告王六生商定原告陈越投入的70000万元转为被告王六生向原告陈越的借款,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告王六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当中原告借给被告70000元,有被告王六生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为凭,且被告王六生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陈越向被告王六生催讨后,被告王六生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六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陈越70000元本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陈越承担48元,由被告王六生承担1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探连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