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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惠山区堰桥金刚建材经营部与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山区堰桥金刚建材经营部,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889号申请执行人惠山区堰桥金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营者金刚。被执行人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晓清,该××董事长。关于惠山区堰桥金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刚经营部)与江苏隆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确认隆阳公司结欠金刚经营部货款880585元,此款隆阳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830585元隆阳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逾期,金刚经营部可就剩余部分申请全额执行;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一次性了结,没有其他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12610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隆阳公司负担(此款隆阳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金刚经营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该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土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无锡市锡北镇人民政府、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申请,已经通知申请人向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8868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