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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84-2号原告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晴照园小区12#-2-101。法定代表人韩禄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吕学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淄博乾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消防门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潍坊德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