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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磊与赵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赵德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647号原告马磊,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9510100019,汉族,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工所巷1号。被告赵德芹,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101210023,汉族,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宾馆路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与被告赵德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晓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