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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俊诈骗一案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栋**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被执行逮��。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良峰,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俊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俊及其辩护人万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董俊在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9栋14号房间内,已给学生补课,并卖给学生中考真题为由,骗取被害人肖轶夫人民币27000元,骗取被害人丁仁杰人民币12000元,骗取被害人王启亮人民币14750元,骗取被害人姜梦实人民币14000元,骗取被害人韩景锐人民币12900元,骗取被��人王炳乾人民币17500元,骗取被害人许桐溪人民币2000元,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100150元。2015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董俊接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董俊已返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景锐、肖轶夫、姜梦实、丁仁杰、王启亮、王炳乾、许桐溪的陈述,证人闫晚霞、洪跃、丁健、孟宏莉、陈君、宋育彰的证言,照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韩景锐、肖轶夫、姜梦实、丁仁杰、王启亮、王炳乾、许桐溪人民币10015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俊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俊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进人民陪审员 赵  珍  妮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