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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培荣、郭敏与被执行人曹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荣,郭敏,曹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085-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荣,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郭沟行政村李庄**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女,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郭沟行政村李庄**号。被执行人曹新忠,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永胜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张培荣、郭敏与被执行人曹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曹新忠赔偿张培荣、郭敏59046元,但曹新忠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曹新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