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民初14号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艳。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宁毅。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之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4月1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网页游戏《仙侠道》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运营权,其与被告在2014年3月11日签订《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约定原告将网页游戏《仙侠道》的非独家运营权授予被告,双方对被告运营游戏产生的收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成;被告延迟支付充值收入分成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原告联运分成收益。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8月的联运分成收益1,590.6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联运分成收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9.53元(本案仅主张至2015年10月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为证: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旨在证明原告具有网页游戏《仙侠道》的运营资质;2、原、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原件),旨在证明原、被告联合运营网页游戏《仙侠道》的事实;3、《后台充值记录》及原告登陆充值后台的用户名、密码及登陆路径,旨在证明被告的运营收益,法院可至充值后台核实;4、《结算表》,旨在证明原告诉请的组成;5、《催款函》、邮寄凭证及其收件详情、截屏,旨在证明原告催款的事实;6、被告的已付款银行凭证,旨在证明被告系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付款。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应诉。审理中,本院经核实,确认原告证据3显示的充值记录属实。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厦门真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软件名称:仙侠道网页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厦门真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2年10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2SR100437。2013年7月2日,厦门真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记载:“……厦门真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仙侠道》的版权拥有者,保证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者的利益,现将该作品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权授权于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限5年,限期2013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2014年3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是网页游戏《仙侠道》的独家授权运营商,拥有《仙侠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运营权、分授权等权利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该款游戏的相关商标使用权等,同时甲方有权授权乙方非独家代理运营本协议约定之网页游戏《仙侠道》。……1.1.6运营收入:指授权游戏在正式运营期间,通过乙方网站及推广/渠道,用户登陆授权服务器,使用授权游戏的充值收入。……2.1合作方式:乙方负责通过其游戏平台推广《仙侠道》,并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用户登录、提供游戏内容、用户充值、《仙侠道》游戏币兑换等服务。甲方负责《仙侠道》联合运营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合作内容所产生的运营收入进行分成。……4.1分成比例:自《仙侠道》正式与乙方平台合作推广后(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认),将根据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月该产品运营收益。充值收入依据甲方计费系统确认。4.1.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与乙方营运收益分成比例为:甲方获得销售月充值收入的30%,乙方获得销售月充值收入的70%,其中相应的渠道成本由乙方承担。4.2支付方式:自协议签署日起,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结算月的充值收入进行统计并予以书面确认(需加盖双方公章)。双方确认后,甲方将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结算月甲方应得分成收益汇至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4.3结算周期: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的1日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时。……自《仙侠道》开始在乙方网站正式运营收费后,除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外,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第4.2条的规定而延迟支付分成金额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达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关分成金额及滞纳金。……5.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贰年。5.2协议期满前30天内,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签壹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运营该网页游戏,并向原告支付每月的分成收益。但自2015年2月起,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支付上一结算月的分成收益。据原告网络计费系统统计,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原告应得分成收益共计1,590.60元,原告催讨未果,致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意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约授予被告运营网页游戏《仙侠道》的非独家运营权,为被告提供联合运营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并产生了相应的运营收入,被告理应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现被告拖欠1,590.60元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分成款未付,实属违约,应依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分成款1,590.60元;二、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9.53元。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北京鸣鹤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晶审 判 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