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杰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39号原告梁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浩,男,汉族。原告梁杰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回对被告张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