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健与展银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展银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185号原告曹健,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展银杰,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健与被告展银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健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