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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某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屠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屠某某于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双阳区家中互联网上开办“生命更丰盛”网店,从韩某某(已逮捕)经营的“迦南美地”网店购买盗版宗教书籍后,遂在其网店继续对外销售,经营数额达391191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尹某某证言;被告人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屠某某于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开办“生命更丰盛”网店,从韩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迦南美地”网店购买盗版宗教书籍后,遂在其网店继续对外销售,经营数额达391191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屠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屠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3.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关于本案来源的情况说明,证实:双阳区公安分局在配合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公安局办理韩某某非法经营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屠某某也涉嫌非法经营。4.长春市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屠某某经营图书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出版物不属于侵权出版物,建议以无照经营进行处理。5.载有被告人屠某某支付交易明细的硬盘,证实:屠某某经营出版物等在支付宝上的交易明细。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屠某某居所搜查出书籍902册及电脑一台、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7.呈请扣押报告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屠某某所有的书籍902册及电脑一台、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8.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逮捕证,证实: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9.被告人屠某某的“生命更丰盛”淘宝网网页及交易记录,证实:屠某某与韩某某的交易情况。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屠某某是通过别人介绍联系上的。2012年7月初,我在淘宝网上开设了“迦南美地”书店,开店时间不长,就和屠某某有基督类书籍的交易,一直交易到今年的6月29日为止。屠某某在淘宝网上的书店名叫“生命更丰盛”,我和屠某某的交易都是通过生命更丰盛网店进行的。根据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我和屠某某交易,他购买我的基督教类非法出版物,从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6月29日止,共计391191元,支付宝上的记录都是真实的。屠某某的邮寄地址是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松泰小区,每次我都是按照这个地址把货发过去,他的手机号是155XXXX****,他还有其他号码,我记不清了。我卖给屠某某的都是基督类的书籍,品种非常多。1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办主任。屠某某在网上开办网店销售基督教类书籍的事我知道了,他被公安机关查办了。屠某某在网上开网店出售基督教书籍必须在我们单位办理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他在网上开办的“生命更丰盛”网店也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我们单位没有备案。屠某某没有资格经营网上书店。12.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机关在我家中发现的大量宗教书籍都是基督教书籍,有我从吉林省基督教两会书刊组购买的书籍,也有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的。我购买书籍后出售给教友的,也通过我的网店向需要的人出售基督教书籍。我于2012年5月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生命更丰盛”的网店。一般用支付宝与对方交易,我的支付宝绑定我的手机155XXXX****。登陆密码我记不清了。支付宝绑定我的邮政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我都记不清了。这个网店主要卖圣经播放器和圣经、赞美诗等书籍,基督教年画、日历、对联等。所有圣经都是吉林省基督教两会书刊组购买的。我还通过网店从临沂市购买了部分基督教书籍。有一个叫做“迦南美地”的网上书店,老板叫韩某某,我们没有见面,是开网店联系上的,都是通过淘宝网联系,偶尔也用手机联系购买基督教书籍业务。还有一个叫丁玉斌的人,他的手机号是136XXXX****,我也从他那里购买年画、对联等物品。他不开网店,我都是用手机联系他。韩某某的这些书籍是我以前购买的,从三年前开始购买,现在有几个月不联系了。他的书籍是怎么来的我不知道,购买的书籍通过物流寄给我,别人有购买书籍的我再通过物流寄出去。一本书我只赚几毛钱的差价。我从韩某某手里购买了多少书籍我记不清了。花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我开网店是通过我的手机还有我的台式电脑操作的。长春有个尹勇的购买基督教圣经播放器。购买书籍的我记不清了。在我家有四种版本的圣经,一本是苏出准印JSE-0003763,一本是苏出准印JSE-0003758,一本是苏出准印JSE-0003760,一本是苏出准印JSE-0005449。《赞美诗歌》两种版本,《赞美诗选编(1050首)》一种版本,《迦南诗选》两种版本,《迦南诗歌增订本1877首》一种版本。《经历神的捷径,基督徒的内在生活,安静等候神合订本》一种版本。《神做事的法则》一种版本。其中圣经是从吉林省基督教两会书刊组购买的,别的都是从韩某某的网店购买的。韩某某没有从我这里购买过书籍。我从吉林省基督教两会书刊组都有付款收据,现在我找不到了。我购买和销售也没有记账。支付宝记录是准确的。有时上面有交易商品名称写明书籍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韩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摘录与我的网店“生命更丰盛”交易部分,共计八页,交易显示收入391191元。这是从2012年8月9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交易记录。我是从韩某某的网店购买宗教书籍,邮费大多数是韩某某付的,有很少是我付的。我给韩某某的钱都是购买书籍的。我开的“生命更丰盛”这个淘宝店主要经营与基督教有关的书籍,比如《圣经》之类的,还有日历、年画、挂历。这些物品都是从韩某某那进的货,他是山东临沂人,他的网上的淘宝店店名叫“迦南美地”,从2012年八九月份,一直到2015年8月份,都是从韩某某那进货。我从韩某某进的书都被我在我的淘宝店“生命更丰盛”里卖往全国各地了。我开“生命更丰盛”淘宝店没在文化部门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我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我不清楚我经营的书籍是否是正版出版物。这几年我经营“生命更丰盛”淘宝店一共获利约15000元,没有详细的统计。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屠某某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区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屠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