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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XXX与丁海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丁海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581号原告XXX,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丁海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丁海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雅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