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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远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48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芬,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代诗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青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