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战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战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883号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25层2504号。法定代表人宫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战国,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战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