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项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被告198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在1999年1月24日在丁集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长子马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马某乙。婚后感情一般,自2008年被告张某某突然失踪。原告马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及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起诉被告张某某要求离婚,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各项信息其中包括身份信息和地址等,而原告马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可供法院送达文书的具体地址信息,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诉讼费3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魏国福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