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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2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艾某,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凤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亚利,代理审判员杨玉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继红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经自由恋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多次受伤,瘢痕累累。2015年6月11日早晨,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下午又将原告头皮撕伤,后住院治疗。2015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恶习不改,犯盗窃罪判刑。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艾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是被告逼迫的,被告天天骂原告、打原告,还用刀砍过原告。被告主张:原告说与被告领取结婚证是被告逼迫的不属实。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出车祸,据律师说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有8万多元债务,都是从原告家亲戚借的。其中欠原告哥哥田玉宝3万元,用于处理被告出车祸所支出费用;欠杨建国(孤山子村)2万元,用于被告的交通事故;欠蓟县原告的一个朋友3万元,不知道具体名字,给被告修车用。被告主张: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有欠天津光大银行17600多元,具体数额起诉书有。原、被告就各自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田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田某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凤田审 判 员  赵亚利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