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才发与陈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发,陈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053号原告吴才发,男,生于1965年11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应森,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东,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汉族。原告吴才发诉被告陈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才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吴才发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