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纯武,云南中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758号起诉人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骏住址:衡水市起诉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杨纯武、云南民中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工程履约金420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支付63万元(利息从2013年5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3年);2、被告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招标代理服务费5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侵权行为地不明,第一被告杨纯武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第二被告云南中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经开区”,第三被告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宁市”,上述三个地点均不在我院辖区。如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且协议中约定纠纷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京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郭 荣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