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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负责人杜某,系该项目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的银行存款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