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守财与麻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财,麻小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296号原告王守财。被告麻小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财诉被告麻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守财承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