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玉凤与李易键、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凤,李易键,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41号原告刘玉凤,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易键,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奇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荣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凤诉被告李易键、被告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凤以原、被告准备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