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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玉凤与李易键、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凤,李易键,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41号原告刘玉凤,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易键,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奇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荣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凤诉被告李易键、被告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凤以原、被告准备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