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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肖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43号罪犯孙肖磊,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肖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孙肖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份,孙肖磊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漯河市郾城区、西华县等地的路口、桥头、液化气站附近等处,先后四次分别对四名面的司机进行抢劫,抢得现金、手机等钱物共计价值2090余元。孙肖磊系主犯。案发后孙肖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2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缴纳。罪犯孙肖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肖磊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肖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