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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吉胜、周松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吉胜,周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程吉胜,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周松清,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吉胜与被执行人周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松清所有的银行存款2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