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丹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574号罪犯马丹,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服刑。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3)大洼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丹犯挪��公款、骗取贷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冯梦龙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马丹,证人马立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马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马丹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丹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丹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肇艳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