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立今与罗光照、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立今,罗光照,李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民初296号原告熊立今。委托代理人李孟德,益阳市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光照。被告李艳军。原告熊立今与被告罗光照、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立今的委托代理人李孟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照、李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立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2月20日,被告罗光照称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2%,被告罗光照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于2014年3月还清。可被告借款后,仅仅偿还了一年的利息,余欠借款本息一直拖欠。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按月息1.2%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光照、李艳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光照与被告李艳军系夫妻。2013年2月20日,被告罗光照向原告熊立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1万元每月支付利息120元,即月息为1.2%,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一年的利息2880元,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罗光照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利息,被告应按约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罗光照与被告李艳军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光照、李艳军偿还原告熊立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自2014年2月21日支付至还款之日止);履行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罗光照、李艳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