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第1183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