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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第1183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国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