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颜林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16号罪犯颜林,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颜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30日,颜林二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区准备实施抢劫。2012年12月2日晚,颜林等二人窜至许昌市颖昌大道一银行自助取款机处,持刀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抢劫,因徐某某反抗未得逞。该犯系主犯,犯罪未遂。2016年2月17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颜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各获得表扬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颜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