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家口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91行初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盛华西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洁,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管理行政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俊审 判 员 张俊梅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笑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