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2民初184号原告唐某某,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易某某,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付国洪、人民陪审员蒋晓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2009年3月,原告在福建安海务工时与被告相识,同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6月23在重庆市酉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尚未生育子女。2010年被告去福建安海务工,以赌博为业,沾染吸毒恶习,而且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一直找原告要钱供其赌博。原告借给他人的钱款,被告从债务人处骗回并自己挥霍。201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在酒店开房,双方因此发生吵打,然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的债权各自收取,被告收回的债权归其所有,其他债权由原告收回;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被告易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唐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通话录音U盘,拟证明被告赌博、吸毒以及贩毒的事实。4、酉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告易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举示的证据1、2符合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系原告在2015年12月用小米手机录制的电话录音,该录音音质模糊,不能听清其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能够证明被告已离家外出,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这一事实。经原告陈述、举证,本院认证,将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3月,原告在福建安海务工时与被告相识,同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6月23在重庆市酉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有吸毒、赌博恶习,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称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有:原告借给他人共计32000元,被告已将这些款项收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的,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在婚前、婚后均有一定感情。原告对所主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庭审陈述,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