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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忠惠与刘忠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惠,刘忠富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482号原告邓忠惠,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定南乡。被告刘忠富,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定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惠诉被告刘忠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忠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邓忠惠承担。审判员  杨先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艳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