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与强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057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俞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俞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俞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俞某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以上各原告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艳,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某某、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诉被告强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因本案必须以被告强某某涉嫌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