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5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树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法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人民陪审员 徐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