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明艳与钱明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艳,钱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艳,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兴富(系李明艳丈夫),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钱明成,住木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艳与被执行人钱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明成无财产及存款,并因使用虚假证件骗取他人钱财,已被木兰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网上登记,申请执行人李明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