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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修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4号罪犯赵修平,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出售、购买伪造假币罪于1996年11月15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0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郑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修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修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9日5时许,该犯在新乡市一小旅馆与四名彝族人(携带两名女婴)谈价后,分别与姚海州、李长明联系找买家。后公安机关将两名女婴解救移交新乡市社会福利院;2011年5月,该犯以30000元价格将一名女婴卖给闫某某夫妇,现女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后交由闫某某夫妇寄养。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累犯。罪犯赵修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修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修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