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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乔小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小霞,女,1982年4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61982********,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村。2015年3月26日到宁武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小霞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被告人乔小霞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魏志立在中国银行山西省宁武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59061494093583的万事达金卡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后魏志立将该卡借给其朋友乔小霞使用。被告人乔小霞使用该卡陆续透支本金16516.28元。中国银行宁武县支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13日、5月15日、6月1日、6月25日先后向魏志立催收透支款,魏志立在接到催款通知后及时通知被告人乔小霞还款,但逾期3月以上仍未还款。至2014年10月22日银行报警,银行应收本金16516.28元,利息1040.17元,应收费用1183.45元,账款合计18739.9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乔小霞委托魏志立将23600元归还银行。案发后,被告人乔小霞于2015年3月26日到宁武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2014年10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行报案材料证实:魏志立于2013年9月在我行办理万事达金卡信用卡,卡号为6259061494093583,至今应收账款合计18739.9元(应收本金16516.28元,利息1040.17元,应收费用1183.45元),经我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未还款,其构成恶意透支行为。2、宁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中国银行宁武支行报案称,魏志立在该行办理万事达金卡信用卡一张后恶意透支18739.9元。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逾期3个月未还款,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后经调查,该信用卡自魏志立办理后借予乔小霞使用,乔小霞持该卡至2015年3月25日连本带息共欠23600元。3、2015年3月26日询问魏志立笔录证实:我是繁峙县人,我于2013年在中国银行宁武支行办理了一张中银天美信用卡,卡号6259061494093583,该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2013年底我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乔小霞使用,她当时说出门带现金不方便想用我的信用卡。开始几个月我的手机能收到消费信息和还款通知,后我的手机换号了,就不清楚她的具体消费情况,都是乔小霞自己查自己还。我不知道乔小霞信用卡透支后不还款,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我给乔小霞打电话、发短信催她还款,她说手头有点紧完了还,让我不用担心,每次银行催我还钱,我就通知乔小霞。卡上共欠款23600余元,我于2015年3月在原平市还款23700元。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行出具的银行卡透支催收电子档案载明:2013年9月魏志立开卡,卡号6259061494093583,该卡信用额度20000元。经2014年4月13日、5月15日、6月1日、6月25日催收,均显示尽快还款。5、2015年1月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行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魏志立,男,身份证号码142226198203161730,于2013年9月在我行申请办理万事达金卡信用卡1张,卡号为6259061494093583,此人自办卡共透支消费19次,累计透支本金16516.28元,利息1040.17元,应收费用1183.45元,共计18739.9元。6、2015年3月26日魏志立提供的还款凭单证实:今年3月25日魏志立存入中国银行账户(6259061494093583)23700元。7、宁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3月26日乔小霞在其朋友武敏的陪同下,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投案自首的前一天将所欠中国人民银行宁武支行的23600元全部还清。8、被告人乔小霞供述:我和魏志立是同学,我消费的信用卡是从魏志立手中借的。卡是中国银行万事达金卡信用卡,卡号是6259061494093583,魏志立办下卡不久我就借上了,我借上魏志立的信用卡主要是消费、买东西。后魏志立知道我欠了钱,催过好多次让我还款,我当时手头紧没当回事,以为就是多出点利息,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2015年3月25日,我把钱还给了魏志立,让他去还款,我一共连本带息欠下23600元。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小霞借用其朋友魏志立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并消费,乔小霞作为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乔小霞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乔小霞已归还了透支款项,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小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赫 东审 判 员  冯丽媛人民陪审员  贾爱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