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万义与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义,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赵万义,女,193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寿容,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永高、罗寿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