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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25号原告:姜某某,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原被告夫妻已和好为由,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钧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