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25号原告:姜某某,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原被告夫妻已和好为由,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钧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