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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乐诉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乐,杜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55号原告吕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娇,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乐诉被告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吕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