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乐诉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乐,杜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55号原告吕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娇,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乐诉被告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吕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