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素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素清,女,汉族,1968年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山东省临沂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拜城县看守所。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拜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素清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红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素清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拜城县某部队战士被害人唐某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自称名为“许静静”的女孩,之后二人以QQ聊天、电话、短信的交流方式发展为恋人,“许静静”称被告人刘素清为其母亲,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该自称为“许静静”的女孩以各种理由让唐某某向其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以及刘素清的工商银行卡中汇钱。2015年1月,“许静静”通过唐某某将其姨表妹“赵昕”作为女友介绍给卓某某。卓某某在与“赵昕”网络、短信交往过程中,“赵昕”以各种理由向卓某某要钱,让卓某某向许某某同一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汇钱,同时“赵昕”称刘素清为其姨妈。在此期间,“许静静”和“赵昕”要求唐某某和卓某某去山东临沂会见刘素清。2015年3月卓右,唐某某、卓某某先后来到刘素清家中,刘素清以“许静静”母亲自居,进一步取得二人信任,而唐、卓二人在刘素清家中没有见到“许静静”与“赵昕”,且在交往过程中也从未见过面的情况下,多次向许某某工行卡、建行卡中汇款,唐某某汇款8笔共计24000元,向刘素清工行卡中汇款2笔35000元,卓某某向许某某工行卡、建行卡中汇款11笔共计119000元。卓某某自去过刘素清家中之后,与刘素清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5月底,刘素清来到某部队准备与卓某某结婚被审查时,唐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而报案。被害人唐某某和卓某某的汇款汇入的工行卡和建行卡为刘素清儿媳许某某的银行卡,而其儿媳许某某所办理的这两张银行卡均已交刘素清使用,且查询到刘素清使用这两张银行卡的记录和取款监控视频。同时,经拜城县公安局网络搜索,“许静静”其实是“台湾果子”张凯洁,“赵昕”是网络女模赵昕,从扣押的刘素清的三星手机中查询到大量“许静静”和“赵昕”的照片,以及使用“许静静”和“赵昕”的QQ号码登录和聊谈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素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素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拜城县某部队战士被害人唐某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自称名为“许静静”的女孩,之后二人以QQ聊天、电话、短信的交流方式发展为恋人,“许静静”称被告人刘素清为其母亲。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许静静”以各种理由让唐某某向其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以及刘素清的工商银行卡中汇钱。2015年1月,“许静静”通过唐某某将其表妹“赵昕”作为女友介绍给卓某某,卓某某在与“赵昕”网络、短信交往过程中,“赵昕”以各种理由向卓某某要钱,让卓某某向“许静静”同一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汇钱,同时“赵昕”称刘素清为其姨妈。应“许静静”和“赵昕”要求,2015年3月卓右,唐某某、卓某某先后来到山东临沂刘素清家中,刘素清以“许静静”母亲自居并接待了唐某某、卓某某二人。唐某某、卓某某在刘素清家中没有见到“许静静”与“赵昕”。唐某某、卓某某在与“许静静”、“赵昕”交往过程中,在与对方未见过面的情况下,多次给对方汇款,其中唐某某向许某某工行卡、建行卡汇款8笔共计24000元,向刘素清工行卡汇款2笔共计35000元,卓某某向许某某工行卡、建行卡中汇款11笔共计119000元。另查明,唐某某、卓某某汇款汇入的工行卡和建行卡为刘素清儿媳许某某的银行卡,而其儿媳许某某所办理的这两张银行卡均已交刘素清使用,且查询到刘素清使用这两张银行卡的记录和取款监控视频。同时,经拜城县公安局网络搜索,“许静静”其实是“台湾果子”张凯洁,“赵昕”是网络女模赵昕。从扣押的刘素清的三星手机中查询到大量“许静静”和“赵昕”的照片,以及使用“许静静”和“赵昕”的QQ号码登录和聊谈记录。卓某某自去过刘素清家中之后,与刘素清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5月底,刘素清来到某部队,准备与卓某某结婚被审查时,唐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而报案。案发后,卓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放弃追诉书,放弃追究刘素清骗取其财物的刑事责任,自愿将该款送给“赵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的三星手机2部、工商银行卡1张,证明被告人刘素清持有这些物品及手机中有大量“许静静”和“赵昕”的照片,以及使用“许静静”和“赵昕”的QQ号码登录和聊谈记录的事实。2、刘素清及其儿媳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证明刘素清及其儿媳许某某身份情况。3、被害人唐某某的报案材料和某部队政治处协查函各1份,证明唐某某及其所在部队发现唐某某被骗而报案和请求公安机关协查的事实。4、拜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公安机关从刘素清处扣押三星手机2部、工商银行卡1张的事实。5、刘素清工商银行卡开户信息及账户往来查询单、被害人提供其本人工行卡转款汇款记录及许某某工行卡开户信息和账户往来查询单、许某某建设银行卡个人信息查询及往来明细单、许某某建设银行卡的存取款凭条复印件各1组,证明唐某某、卓某某给刘素清、许某某银行卡打款的事实和打款金额。6、唐某某提供的其女友“许静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开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身份证于公安网上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许静静”身份证系伪造的事实。7、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刘素清租住房屋的事实。8、申请放弃追诉书1份,证明卓某某放弃追究刘素清骗取其115000元的刑事责任,自愿将该款送给赵昕的事实。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1份,证明拜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刘素清和唐某某的手机进行勘查,发现二人手机上有“许静静”与唐某某QQ聊天记录事实。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刘素清的儿子陈某陈述刘素清相关情况的事实。1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均由其婆婆刘素清在使用的事实。1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刘素清租赁其房屋及其自称是军人的事实。13、被告人刘素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素清否认诈骗事实的情况。14、被害人唐某某、卓某某的陈述以及指认、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明唐某某、卓某某陈述被骗经过、指认刘素清、辨认刘素清手机中的“许静静”和“赵昕”以及“许静静”是“台湾果子”张凯洁,“赵昕”是网络女模赵昕的事实。15、银行取款监控录像视频光盘2张,证明刘素清从唐某某、卓某某所转入的银行卡中取款事实。16、刘素清三星手机中QQ登录情况和聊天记录等电子物证刻录光盘1张,证明刘素清手机上有与唐某某QQ聊天记录的事实。17、刘素清审讯视频光盘1张,证明侦查机关对刘素清的审讯程序合法的事实。18、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出租屋人员信息5份,证明刘素清及其儿媳许某某曾在该辖区内租房居住,无刘素清所述“许静静”在该辖区内居住的事实。19、深圳市公安局葵冲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其辖区内无刘素清所述葵村路66号及“许静静”在该辖区内居住的事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素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素清提出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刘素清虚构“许静静”和“赵昕”身份,与唐某某、卓某某网络交友并骗取财物,唐某某、卓某某所打给“许静静”和“赵昕”的钱款,均由刘素清最终占有,故刘素清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卓某某因与刘素清产生感情,在知道刘素清涉嫌诈骗后,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刘素清采取强制措施后,卓某某书面申请不追究刘素清骗取其财物的刑事责任,并自愿将被骗钱款送给“赵昕”,这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此刘素清从卓某某处获得的119000元,不宜作为刘素清诈骗所得。故认定刘素清的诈骗所得为唐某某的5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素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素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罗永怀代理审判员 贺中胜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