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6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连荣与王树春、遵化市余宝林铁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荣,王树春,遵化市余宝林铁矿,遵化市四联铁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039号原告:徐连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果。被告:王树春,农民。被告:遵化市余宝林铁矿,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胡国丰,该铁矿矿长。被告:遵化市四联铁选厂,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王树青,该铁选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荣与被告王树春、遵化市余宝林铁矿、遵化市四联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荣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连荣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00元减半收取95400元,由原告徐连荣负担。未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