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坤与淄川财富陶瓷城创美陶瓷销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淄川财富陶瓷城创美陶瓷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被执行人淄川财富陶瓷城创美陶瓷销售部。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淄川财富陶瓷城创美陶瓷销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川财富陶瓷城创美陶瓷销售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