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贵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24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李贵朋。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4月1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贵朋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