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冉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298号原告冉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志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