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董万华与苏清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华,苏清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822民初592号原告董万华,女,住通榆县。被告苏清波,男,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