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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董万华与苏清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华,苏清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822民初592号原告董万华,女,住通榆县。被告苏清波,男,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