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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忠贤与缪凤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忠贤,缪凤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忠贤。被执行人:缪凤标。金忠贤与缪凤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忠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凤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忠贤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届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金忠贤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严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