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潘雪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39号申请人潘雪富与被执行人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雪富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庄小妹已支付案款15000元,申请执行费725元,余款分期支付,如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全部余款及本案所有利息。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5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