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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30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