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康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康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809号原告:佛山康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土名“基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康凯良。委托代理人:罗志辉,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振滔。原告佛山康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康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