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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刘秀萍,孙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刘秀萍,孙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621号原告张文勇,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殷风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孙和,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晨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诉被告刘秀萍、孙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3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线索。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636000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秀萍、孙和达名下价值人民币63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