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列励等与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8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列励、尤舒与被告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列励、尤舒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列励、尤舒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