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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列励等与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8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列励、尤舒与被告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列励、尤舒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列励、尤舒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