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升松与韩庆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升松,韩庆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320号原告韦升松。委托代理人黄穗芳,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庆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升松与被告韩庆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升松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韦升松负担。审判员 覃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福珍 百度搜索“”